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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塑膠交易所交易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亞洲塑膠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塑所)網上交易行為,維護本所電子交易秩序,保護亞塑所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際貿易、電子商務等慣例制定本條款。
第二條 在亞塑所進行的交易行為,適用本條款。本條款未作規定的,適用亞塑所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條 亞塑所遵循公平、公正、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亞塑所採用電子系統進行網上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系統
第五條 亞塑所設置交易區。交易區由系統主機、交易會員終端及相關的傳輸終端組成。
第一節 系統主機
第六條 系統主機通過接受發盤、還盤、改盤和確認指令撮合交易。
第七條 發盤、還盤、改盤和確認指令由交易會員終端向系統主機申報。
第二節 交易會員終端
第八條 交易會員終端由會員電腦終端和電子密鑰系統構成。
第九條 亞塑所可以根據會員需要設置會員的電子密鑰數量。
第十條 會員終端的身份和電子印章通過電子密鑰網路安全系統確認,會員許可權由亞塑所規定。

第三章 交易會員
第十一條 交易會員是擁有亞塑所交易會員終端的企業。
第十二條 交易會員須向亞塑所申請,經資信評定後批准並取得會員終端。
第十三條 交易會員在亞塑所辦理會員終端開通手續後,才能進行交易操作。

第四章 交易品種、交易時間、資訊披露
第一節 交易品種
第十四條 允許交易品種:
(一)上游單體;
(二)通用塑膠;
(三)工程塑膠;
(四)特種塑膠。
第十五條 交易品種中新的品名、產地、型號,由會員提出申請,由亞塑所審批。
第二節 交易時間
第十六條 交易區每日24小時交易。國家法定假日和亞塑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場休市。亞塑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變更交易時間。
第十七條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三節 資訊披露
第十八條 交易品種自批准之日起在亞塑所公開披露。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九條 亞塑所實行會員發盤、還盤和確認交易制度。
第二十條 交易按照發佈的先後順序向系統主機申報。
第二十一條 申報指令應當按亞塑所規定的格式選擇、填寫及修改傳送。
第二十二條 申報成功後申報資訊即時生效,直到成交或撤銷。
第二十三條 經交易參加者任何一方確認,即可自動生成相應的受法律約束的電子交易合同,電子密鑰的身份確認和電子印章增加了交易的安全性。
第二十四條 亞塑所會員通過會員終端進入本系統後,既可通過後臺發佈、修改、撤銷自身的發盤資訊,也可對相應的發盤資訊發佈自己的還盤資訊,發盤者與還盤者任何一方接受對方的成交條件,操作成交鍵,即可生成以該發盤資訊或還盤資訊為成交條件的電子交易合同,電子交易合同自動發送給成交雙方,亞塑所備份一份。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條款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採購銷售雙方必須承認交易合同,履行交收義務。因不可抗力、非法侵入交易系統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亞塑所可以認定無效。違反本條款,嚴重破壞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由此所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第六章 異常情況處理
第二十六條 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亞塑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故。
(三)技術故障。
(四)非亞塑所能夠控制的其他異常情況。
第二十七條 因上款所列異常情況造成的損失,亞塑所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交易費用
第二十八條 交易會員應當按規定向亞塑所交納年度會員管理費用和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由銷售方在交易合同簽定後五個工作日內交納佣金給亞塑所。
第三十條 前款管理費用、保證金和約定佣金由亞塑所統一規定並公佈。

第八章 交易糾紛
第三十一條 交易會員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交易會員應當保留相關資料及時向亞塑所報告。
第三十二條 交易會員之間發生交易糾紛,亞塑所可以按有關規定,向交易雙方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
 第三十三條 電子交易合同糾紛,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可協商或提請亞洲塑膠交易所主持調解。協調不成,應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九章 紀律
第三十四條 交易會員違反本條款的,亞塑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警告。
(二)暫停業務。
(三)取消會籍(所收會員費不予退還)。
(四)不予退還保證金。
(五)公佈深圳仲裁委員會針對電子合同糾紛仲裁裁決書。
第三十五條 交易會員對處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亞塑所理事會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該處罰繼續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款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交易區:交易區由系統主機、交易會員終端及相關的傳輸終端組成。
(二)電子密鑰:身份確認證書、電子簽章和密鑰軟體等構成的集成硬體載體。
(三)申報:會員通過交易會員終端向交易系統主機提交的發盤、改盤、還盤和確認資訊的過程。
(四)電子交易合同:會員約定彼此間的採購銷售行為,通過亞塑所的網上交易系統所生成的合同。
第三十七條 本條款經亞塑所理事會通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條款由亞塑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款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條款施行前實行的規定與本條款相抵觸的,以本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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